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有解决本地区常见食品理化和微生物问题的检验能力;能够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常规指标进行检验;具有基础性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检验能力,能够对食源性疾病暴发进行样品采集和病因初筛,能够对常见食源性致病菌进行检验和鉴定;能够为本辖区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