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九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与其检验职能相配套的专业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保障运行条件,为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以及… 第四十二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地区特色配备并具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相应食品理化和放射、微生物及一定的毒理学指标的检验能力;具… 第四十三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检验技术能力比对工作。应具备营养健康监测评估人体生化指标和食物成分理化指标相关的实验室检测能力。 第四十四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常见食品理化和微生物指标的检验能力;应具备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常见人体生化指标和食物… 第四十五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有解决本地区常见食品理化和微生物问题的检验能力;能够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常规指标进行检验;具有基础性的食源性疾病流…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障其有效运行,按要求参加上级业务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考核和比对工作。上级业务机构对下级机构定期开展技…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参比实验室、食源性疾病病因学鉴定国家实验室和碘参比实验室应当开展检验方法研制及技术培训活动;开展质控品研制;定期组织开展质控考核和结果验证等…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