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九章 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九章 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地区特色配备并具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相应食品理化和放射、微生物及一定的毒理学指标的检验能力;具有较高水平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检验能力,能够对不明原因食源性疾病暴发病因进行排查、鉴定和溯源调查;能够为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本辖区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