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九章 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九章 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参比实验室、食源性疾病病因学鉴定国家实验室和碘参比实验室应当开展检验方法研制及技术培训活动;开展质控品研制;定期组织开展质控考核和结果验证等比对工作;组织对承担相关领域工作任务机构的技术督导和工作质量评价。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