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构建省级食源性疾病监测溯源平台和数据库;承担和指导辖区菌(毒)株的分子分型、药敏测试等实验室检验、结果复核与质量控制;承担辖区跨地(市)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核实和报告;定期开展辖区食源性疾病基本状况分析,起草年度分析总结报告;开展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防控技术的指导、培训、研究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