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四章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七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实施,承担辖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报送的菌(毒)株复核和标本检验,并开展分子分型、药敏测试等实验室检验分析;承担辖区跨县(区)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核实和报告;对辖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食源性疾病防控技术的推广。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