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四章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八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实施,承担辖区医疗机构分离菌(毒)株的收集、报送和标本检验;承担辖区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核实和报告;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