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四章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九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实验室检验数据和调查报告应当按要求分级审核、上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