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包括:
承担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及质量控制工作;
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
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承担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
承担或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宣贯培训、指导解答等相关工作;
执行营养改善规划和方案,落实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推进落实相关任务,参与营养政策标准制定、修订和宣贯,开展营养工作能力提升、营养健康状况评估与改善、营养信息系统建设、营养健康场所建设和推广,参与营养相关重大事件的调查与处置等相关工作;
承担营养监测评估工作,开展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及队列调查和食物成分监测等相关工作,开展地域特色居民营养膳食研究等营养健康基础专项科学研究工作;
开展总膳食研究和食物消费量调查等;
承办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开展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