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二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包括: 第五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包括: 第六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包括: 第七条 设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参比实验室、食源性疾病病因学鉴定国家实验室、营养健康重点实验室(包括碘参比实验室)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参比、鉴定、技术指导和…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