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包括: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负责本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
承担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
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跟踪评价、指导解答等相关工作;
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宣传教育与促进活动;
执行营养改善规划和方案,落实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推进落实相关任务,参与营养政策标准宣贯、营养工作能力提升、营养健康状况评估与改善、营养健康场所建设和推广,参与营养相关重大事件的调查与处置等相关工作;
承担营养监测评估和居民健康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城乡居民的营养教育指导,开展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及队列调查和食物成分监测等相关工作,参与营养专项基础调查工作;
参与总膳食研究和食物消费量调查等;
承办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