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包括:
承担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质量控制和管理,承担应急监测任务;
承担或参与国家、地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
承担或参与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宣贯培训、指导解答,以及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以及对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防控和营养健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实施国家和省级营养改善规划和方案,承担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推进落实相关任务,开展营养政策标准体系建设、营养工作能力提升、营养健康状况评估与改善等营养相关工作;
承担营养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相关建设任务,承担营养健康评估工作,开展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及队列调查和食物成分监测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地域特色居民营养素需要量研究等营养健康基础专项科学研究工作;
开展总膳食研究和食物消费量调查等;
承办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开展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