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主管司局组织制定的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及队列调查和食物成分监测等项目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严格落实质量控制。采用信息化平台及时完成数据采集、上报和分析,定期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