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七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营养监测评估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主管司局组织制定的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及队列调查和食物成分监测等项目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严格落实质量… 第三十三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制定本辖区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及队列调查工作和食物成分监测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负责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评价评估和质量控制,并完成相应的… 第三十四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本辖区居民营养健康监测评估的现场调查、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及现场工作人员培训,对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落实辖区食物成分监测工作,参与其… 第三十五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不同人群营养健康评估工作组,培训调查员,协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居民营养健康监测评估现场调查工作,组织实验室检测,并严格落实…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形成不同地区居民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和食物成分监测工作报告,分析和评价辖区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和食物成分特点,提交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 第三十七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国家级业务主管机构委托的国家级营养健康评估任务,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特点制定评估技术方案,组织开展有地域特色的居民膳食营养素需要量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