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本辖区居民营养健康监测评估的现场调查、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及现场工作人员培训,对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落实辖区食物成分监测工作,参与其中食物资源调查、监测样品采集和承接的实验室检测;参与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基础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