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七章 营养监测评估 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营养监测评估 第三十五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不同人群营养健康评估工作组,培训调查员,协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居民营养健康监测评估现场调查工作,组织实验室检测,并严格落实质量控制,实施辖区内食物资源调查、样品采集和指标监测。采用信息化平台及时录入和上报数据,及时反馈调查结果,规范管理原始监测评估资料。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