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本辖区风险评估相关数据和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预测与预警工作;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上级业务机构安排,协助收集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数据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