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以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根据本辖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食品安全监管及风险交流等需要,制定评估计划,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国家级业务主管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国家级业务主管机构报告风险评估结果;

在分析研判风险监测数据时,发现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及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国家或本辖区实施风险评估的技术意见;

根据地方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参照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组织开展风险研判;

根据国家或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本辖区污染水平和膳食特点,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建议;

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

根据国家和省级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和总膳食研究、食品毒理学研究等工作,建立本辖区工作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