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或参与拟定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计划,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化建设,提供食品安全标准查询、宣贯、交流等服务。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要求和上级业务机构宣贯培训工作计划,拟定本级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