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和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宣传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标准知识、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普及和传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沟通、风险交流和营养健康相关科普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