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第六条 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第二章 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航总局关于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九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的基本条件提出2个或3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1个场址。 第十条 运输机场选址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并应提出2个或3个综合比较方案。 第十三条 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第十四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地方政府、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第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凡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设位置、高度等内容的建设方案应当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机场总体规划。 第四章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四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运输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相应台(站)址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六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第二十七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方式注入方式投资的工程,如含有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内容,其初步设计亦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程序,审批机关对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 第二十九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1次报审,对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报批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第三十一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五章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二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十三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下列民航专业工程必须履行施工图设计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 非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报批程序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原则上集中报审,1个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1次报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向审批机关报批运输机场施工图设计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第三十八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第三十九条 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及审查单位应当就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充分协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意见对原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提交审查单位复… 第四十一条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四十三条 凡应履行报批程序而未报批、或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 运输机场建设实施 第四十四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承担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四十七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四十八条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对于机场不停航施工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报不停航施工实施方案,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七章 运输机场工程验收 第五十条 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运输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十二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雷达、助航等设施设备,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五十三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 第五十四条 对于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的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飞行校验和试飞合格后,必须履行以下行业验收程序: 第五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运输机场工程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第五十六条 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移交运输机场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十八条 对于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民航专业工程,不得开放使用。 第八章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第五十九条 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或行业验收止。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情况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本),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时间同时上报民航总局和所在地民航… 第六十一条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1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1次。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汇总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汇总项目法人为总局空管局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第六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四条 当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将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内新建项目未履行总体规划报审程序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在运输机场内新建民航专业工程项目未履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行业报审程序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运输机场内民航专业工程项目未经行业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项目法人未及时上报建设项目信息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第七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审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对民用机场建设未作出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 ______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表(略) 二、 ______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略) 相关版本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