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发展相协调;

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满足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