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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航总局关于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九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的基本条件提出2个或3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1个场址。 第十条 运输机场选址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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