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

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