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
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
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