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第六条 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