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民航总局已颁布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民航总局令第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民航总局令第69号)、《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6号)、《关于报审民用机场工程及民航其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暂行规定》(民航基发〔1997〕263号)、《民用机场工程民航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民航机发〔2001〕122号)同时废止。
民航总局已颁布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民航总局令第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民航总局令第69号)、《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6号)、《关于报审民用机场工程及民航其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暂行规定》(民航基发〔1997〕263号)、《民用机场工程民航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民航机发〔2001〕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