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