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地方政府、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