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

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

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

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包括针对该民用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架次、飞行程序等提出控制机场噪声影响的比较方案和噪声暴露地图;对机场周边受机场噪声影响的建筑物提出处置方案,并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建议;

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结合地形进行竖向设计;公用设施管线统筹考虑,建筑群相对集中;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