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设位置、高度等内容的建设方案应当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具体报审程序如下:
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驻场单位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进行审核,并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属于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批复审核意见。
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如双方未达成一致,则上报民航总局核定。
民航总局在15日内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