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十七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在运输机场内新建民航专业工程项目未履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行业报审程序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