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