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将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内新建项目未履行总体规划报审程序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在运输机场内新建民航专业工程项目未履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行业报审程序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运输机场内民航专业工程项目未经行业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项目法人未及时上报建设项目信息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第七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审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