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十五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将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第九章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