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十六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内新建项目未履行总体规划报审程序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