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下列民航专业工程必须履行施工图设计审批制度:

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等飞行区场道工程;

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

储油库、供油管线工程。

具体报批程序为:

A类工程、B类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分别由项目法人向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

审批机关在7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项目法人与审查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向审查单位提交1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包括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工程试验报告、结构计算书及计算机软件名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审查费用。

审查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技术复杂或审查工作量大的项目,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审查合格的,审查人员和审查单位必须在已审查同意的所有施工图设计图纸上签字并盖章,填写审查批准书中“审查单位意见”栏并盖章。审查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审查报告、已填写的审查批准书和已签字盖章的施工图设计图纸。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组织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查报告后10日内批复审查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