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二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十三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下列民航专业工程必须履行施工图设计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 非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报批程序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原则上集中报审,1个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1次报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向审批机关报批运输机场施工图设计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第三十八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第三十九条 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及审查单位应当就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充分协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意见对原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提交审查单位复… 第四十一条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四十三条 凡应履行报批程序而未报批、或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