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及审查单位应当就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充分协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意见对原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提交审查单位复审。
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单位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审意见。
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单位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