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设计方案、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以及建设规模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