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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四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运输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相应台(站)址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六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第二十七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方式注入方式投资的工程,如含有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内容,其初步设计亦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程序,审批机关对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 第二十九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1次报审,对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报批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第三十一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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