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项目法人向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审批机关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审批机关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的,项目法人应当与该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审费用。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
按照审查或评审意见,必要时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审批机关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审批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后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