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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运输机场建设实施

第四十四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承担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四十七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四十八条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对于机场不停航施工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报不停航施工实施方案,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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