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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第五十九条 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或行业验收止。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情况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本),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时间同时上报民航总局和所在地民航… 第六十一条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1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1次。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汇总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汇总项目法人为总局空管局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第六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四条 当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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