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运输机场工程验收 第五十条 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运输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十二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雷达、助航等设施设备,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五十三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 第五十四条 对于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的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飞行校验和试飞合格后,必须履行以下行业验收程序: 第五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运输机场工程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第五十六条 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移交运输机场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十八条 对于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民航专业工程,不得开放使用。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