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运输机场工程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设备等;
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竣工验收结论。
如附录二所示的竣工验收项目一览表。
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试飞总结报告;
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环保、消防、劳动卫生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有关项目的联合试运转情况;
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