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发布机关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效力
已失效
(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纲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有下列义务: 第三条 党员有下列权利: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才能被接收为党员。 第五条 党员介绍一个人入党,必须真实地、负责地向党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和经历,并且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在批准他入党以前,必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同他进行详细的谈话,并且对于他的入党志愿书、介绍人的意见和支部关于接收他入党的决议,进行负责的审… 第七条 在预备党员预备期间,党的组织应当向预备党员进行初步的党的教育,并且对于预备党员的政治品质进行考察。 第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必须按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第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作预备党员的时候算起。党员的党龄,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他转为正式党员的时候算起。 第十条 党员由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组织,就成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 第十一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请求退党,应当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对于这样的党员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各级党的组织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他们所属的支部大会的决定,并且经过上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或者上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第十五条 撤销党的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或者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选举他们的代表大会决定;如果有… 第十六条 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或者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处分,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如果有紧急需要,可以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 第十七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决定和批准开除党员的党籍,应当保持高度的慎重,认真调查和研究有关的事实材料,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讨论和决定对于一个党员的处分,除了特殊情形以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进行辩护。在通过处分的决议以后,应当把处分的理由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党员受处分以…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 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是按照地区和生产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级最高领导机关如下: 第二十二条 党的选举必须能够充分表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 第二十三条 党的选举单位对于被选举到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有权在他的任期内加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个别地方如果由于特殊情形,暂时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的代表会议选举,或者由上级组织指定。 第二十五条 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职权应当有适当的划分。凡属全国性质的问题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作统一决定的问题,应当由中央组织处理,以利于党的集中统一;凡属地方性质的问题和… 第二十六条 关于党的政策问题,在党的领导机关没有作出决议以前,党的下级组织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在党的组织内和党的会议上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并且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的报纸,必须宣传中央组织、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和政策。 第二十八条 凡是成立新的党的组织,或者撤销原有的党的组织,都必须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为了便于指导各地方的工作,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几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范围内,设立中央局,作为自己的代表机关;省、自治区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个部、委员会或者其他机构,在自己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三十三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五年。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三十四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党的全部工作,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代表本党同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且领导它们的活动,管理和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军队中的党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每年至少两次。 第三十七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并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总书记一人。第四章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九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本自治区、本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问题,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第四十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任期三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四十一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 第四十二条 党的自治州的组织,在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五章 党的县、自治县、市的组织
第四十三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四十四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和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县、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问题,选举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选举出席省、自治区… 第四十五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委员会任期二年。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委员会决定。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四十六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七条 每一个工厂、矿山或者其他企业,每一个乡和民族乡,每一个镇,每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每一个机关、学校和街道,人民解放军中的每一个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 第四十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如下: 第四十九条 设立基层党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支部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支部党员大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把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爱国人民同党和党的领导机关密切联系起来。基层组织的一般任务是: 第五十一条 在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地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断地改进本单位的工作。第七章 党的监察机关
第五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党的委… 第五十三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 第五十四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八章 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自己的工作。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青年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同时受同级党组织和青年团上级组织的领导。 第五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各个方面,青年团组织都应当是党的政策和决议的积极的宣传者和执行者。在发展生产、改进工作、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的…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密切地关怀青年团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领导青年团用共产主义精神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教育全体团员,注意保持青年团同广大青年群众的密切的联系,并且经… 第五十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在被接收入党并且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如果在青年团的组织内没有担任领导工作和专门职务,应当脱离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九章 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第五十九条 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中,凡是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的,就应当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这些组织中负责实现党的政策和决议,加强同非党干部的团结,密切… 第六十条 党组的成员由相当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一人,必要的时候加设副书记一人。相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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