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

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代表选举、改选和补选办法,由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决定。

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会议由县、自治县、市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