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五章 党的县、自治县、市的组织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党的县、自治县、市的组织 第四十三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 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代表选举、改选和补选办法,由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决定。 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会议由县、自治县、市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