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党的县、自治县、市的组织 第四十三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四十四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和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县、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问题,选举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选举出席省、自治区… 第四十五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委员会任期二年。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委员会决定。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四十六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