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五章 党的县、自治县、市的组织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党的县、自治县、市的组织 第四十四条 党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和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县、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问题,选举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选举出席省、自治区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隶属于自治州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只选举出席自治州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