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党的自治州的组织,在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自治州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委员会的组织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
自治州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自治州代表大会选举出席省、自治区代表大会的代表。
自治州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书记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自治州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委员会的组织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
自治州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自治州代表大会选举出席省、自治区代表大会的代表。
自治州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书记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